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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请假制度

发布时间:2010-03-17浏览次数:945

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管理,减少学生旷课现象,杜绝学生请假的随意性,便于课任教师做好考勤记录,使学生考勤工作有序地进行,直属数理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经讨论决定,制订本制度条例。
 
    一、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、军训、实践等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,必须事先请假。任何原因的事后补假一律不予批准。
 
    二、如遇突发事件本人无法亲自请假的,可委托其他学生代为请假。委托人代为请假时,需携带请假学生的书面请假条,写清请假事由。
 
    三、学生请病假需携带请假条,医务室开具的病历或其他证明材料。若在家突患疾病,可由家长代为请假,病愈后需补交医院诊疗材料。没有病历等相关材料,或他人代为口头请假的,一律不予批准。
 
    四、学生请事假需携带请假条以及相关材料。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则不予批准。所需材料如下:
1、参加校外培训、校外考试需携带听课证、准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;
2、参加实习需携带实习证明等材料;
3、参加校内艺术节、科技节、志愿服务等活动需携带团委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书;
4、如家中有急事,需补交由家长签字的情况说明,否则该次请假作废;
5、因其他事件需要请假的,所需证明材料视情况而定。
 
    五、学生携带请假条以及相关材料办理请假事宜,经核实审批后需填写《直属数理系学生请假单》(附后),“请假情况说明书”及原始请假条和相关材料存档备查,“请假单”与“审批意见”交给课任教师。
 
    六、以下几种情况的事假不予批准:
1、周末前以及节假日前后因封路,车、船票紧张等理由而提出提前回家或推迟返校的请假;
2、寒、暑假因路途遥远、车票紧张等原因,未按照正常放假时间提前回家的请假;
3、由于观看演出,听报告等原因,影响了正常教学计划的请假。
 
    七、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的,由辅导员确认情况的真实性;超过一天不足一周的,由系主任审批;超过一周的,由学院报教务处长审批。是否准假最终由任课教师决定。
 
    八、学生请假时如果辅导员不在,应把其请假条等相关材料留下,辅导员将尽快与之联系,办理请假事宜。
 
    九、如有上述条例未能陈述的特殊状况,具体处理办法视情况而定。
 
    十、本制度从2006年5月10日开始执行,请广大学生严格遵照执行。
 
 
直属数理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
2006年5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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